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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霞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霞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陈某,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本鹤,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盛南,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本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00年其赴英国务工,期间认识了工友陈金友。陈金友与被告张某系亲戚关系。2007年上半年经陈金友介绍,其认识了被告张某。其与被告交往后于2007年年底订婚,被告收取了原告聘礼133000元及黄金三两。2010年11月份双方举办婚礼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证。双方至今未生育子女。自原、被告订婚后,原告即按月将打工所得全部寄给被告,原告共计寄给被告英镑3万多元。另外,在原、被告订婚之后,被告经常借口买房、投资等名目共计从原告及原告父亲处拿走100多万元人民币。2012年6月份,被告购买了长乐吴航街道乐升小区2#楼402室的商品房一套及11-9号车库一间。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毫无共同语言,被告嫌弃原告没本事,抱怨原告无法为其提供优越的生活条件,婚后不久双方即开始聚少离多。原告大部分时间在外省打工,被告有时在长乐平安保险公司上班,有时在霞浦居住,即便原告回到长乐,双方也很少在一起。2013年3月份开始,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情义,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位于长乐市吴航街道乐升小区2#楼402室的商品房一套及位于长乐市吴航街道乐升小区11-9号车库一间,价值约130万元)。被告张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0年11月双方依习俗举办婚礼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在福建省长乐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以上事实原告陈某提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籍登记复印件、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纳,上列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诉讼中,原告主张认为,在双方订婚时,付给被告聘礼133000元及黄金三两;订婚后,其打工所得全部寄给被告,共计英镑3万多元;被告自其及父亲处拿走人民币100多万元,于2012年6月份购买了长乐吴航街道乐升(凯升)小区2#楼402室的商品房一套及11-9号车库一间。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属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诉请离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因原告未提交证据,且被告未到庭,对原、被告双方是否有生育子女、是否有某及债务,本案不作审查及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雷树连审 判 员  江兴兴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