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民一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21-03-31
案件名称
司伟云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司伟云;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初字第1508号原告司伟云。被告王强。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原告司伟云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司伟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生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