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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民一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21-03-31

案件名称

司伟云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司伟云;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初字第1508号原告司伟云。被告王强。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原告司伟云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司伟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生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