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河民初字第0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顾某与何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河民初字第0898号原告顾某,女,1925年9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雪生。被告何某,女,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何某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免缴。审 判 长 戴爱明审 判 员 陈建忠人民陪审员 张靠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