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民二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树桃与被申请人潘泽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树桃,潘泽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民二监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刘树桃,男,汉族,1956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卫,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猛飞,广东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潘泽光,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张传航,北京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树桃因与被申请人潘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审监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树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饶 清代理审判员 王 庆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疑书 记 员 黄梦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