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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国峰诉被告李景福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峰,李景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鸡冠民初字第49号原告马国峰,男。被告李景福,男。原告马国峰诉被告李景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国峰诉称,原、被告同在鸡冠区某工地打工,2013年8月6日9时20分许,二人在工作中发生争执,后被告用棒子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在矿总院住院8天。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10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80元、误工费3600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共计9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马国峰起诉被告李景福未提供李景福详细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经释明原告仍未提供被告李景福详细地址,致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国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北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盖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