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永商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显锡、陈洪与陈洪、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锡,陈洪,汪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永商初字第657号原告:王显锡。被告:陈洪。被告:汪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锡与被告陈洪、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66元,减半收取1383元,由原告王显锡负担。审 判 长 黄慧慧助理审判员 陈金珠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项 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