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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永商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显锡、陈洪与陈洪、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锡,陈洪,汪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永商初字第657号原告:王显锡。被告:陈洪。被告:汪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锡与被告陈洪、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66元,减半收取1383元,由原告王显锡负担。审 判 长  黄慧慧助理审判员  陈金珠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项 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