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盘中民三终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网通公司与李再忠电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李再忠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盘中民三终字第00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以下简称联通公司)。负责人许宏印,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翔,系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再忠,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干警,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代理人张跃权,系辽宁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联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再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二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联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翔,被上诉人李再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跃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再忠取得13194278888号码卡后与上诉人建立了事实上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联通公司作为电信运营商,非因原机主或相关权利人主张并经适当程序,无权单方变更或解除服务合同。上诉人以李再忠恶意变更登记机主,张雷为原机主陆玉威的法定继承人,按张雷的请求将号码登记在张雷名下,程序失当。原审法院应通知张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清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二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审 判 长 赵长炜审 判 员 周艳玲代理审判员 赵连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红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