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刑执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刘亚金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亚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713号罪犯刘亚金,男,1987年4月19日���生,汉族。2009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1)太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亚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7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刘亚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亚金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4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2年3月表扬,2013年9月记功,2013年9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亚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亚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8日至2017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