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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529号原告吴某,农民。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书生,男。被告逯某,农民。原告吴某诉被告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提交书面意见因暂到新疆摘棉花未能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书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经岗上村申爱连介绍相识定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10月24日举行典礼仪式。婚后于2009年3月29日生女儿逯某甲,又于2012年2月9日生儿子逯某乙,现均随原告生活。因原、被告信仰不同,常因家庭琐事口角不断,造成夫妻感情日益恶化。尤其是被告及其家人因他们信天主教与原告从言语上无法沟通,说话就抬杠,吵闹不断,被告及其家人的做法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和夫妻感情。自今年正月16日,原、被告发生口角,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一起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逯某甲、儿子逯某乙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冀成结字110602769号结婚证一本;2、2013年3月14日,成安县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一份;以上证据均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陪嫁物品财产清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告逯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定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10月24日举行了典礼仪式。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于2009年3月29日生女儿逯某甲,又于2012年2月9日生儿子逯某乙,现均随被告生活。2013年农历正月16日,夫妻因信仰不同发生争执,原告离开被告家,至今未归。原告提出离婚,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虽因信仰问题发生矛盾,只要原、被告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华人民陪审员  姚更林人民陪审员  张建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霍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