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狮民初字第3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邱原和与李金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原和,李金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狮民初字第3598号原告邱原和,男,194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李子清,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齐,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原和诉被告李金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纠纷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原和以双方纠纷已了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原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原和负担。审 判 长 陈书雄代理审判员 李小红人民陪审员 江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梁秋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