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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民初字第3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邱原和与李金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原和,李金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狮民初字第3598号原告邱原和,男,194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李子清,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齐,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原和诉被告李金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纠纷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原和以双方纠纷已了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原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原和负担。审 判 长  陈书雄代理审判员  李小红人民陪审员  江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梁秋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