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李某A与徐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A,李某B,徐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李某A,女,住上海市。原告李某B,男,住上海市。被告徐某某,女,住上海市。被告杨某某,女,住上海市。原告李某A诉被告徐某某、杨某某析产、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本院根据案情需要依法追加李某B为本案共同原告。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A、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B、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A诉称,被告徐某某与被继承人李某C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一女即原告李某A。被继承人李某C的父母系原告李某B和被告杨某某。2013年7月29日,被继承人李某C去世,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本市402室房产中属其遗产份额留给原告李某A继承。原告李某A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由原告李某A按遗嘱继承402室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李某C的遗产。原告李某B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放弃继承的书面意见和证据。被告徐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402室房产中一半产权份额系被继承人李某C的遗产,另一半归自己所有,自己放弃继承遗产,同意原告李某A的诉讼请求。被告杨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放弃继承遗产,同意原告李某A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某某与被继承人李某C生前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一女即原告李某A。被继承人李某C的父母系原告李某B和被告杨某某。2013年7月29日,被继承人李某C去世。其生前于2013年6月22日留下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遗嘱,本人李某C过世后,我把现居住的房子我的份额,赠与我的女儿李某A所有。特此留言”。遗嘱上有被继承人李某C的亲笔签名,并注明“2013年6月22日”,另有见证人“叶某某、单某某”的签名字样。立嘱时,被继承人李某C神志清楚。被继承人李某C生前居住在402室,该房产于2008年7月22日被登记在被继承人李某C和被告徐某某名下,共同共有。审理中,原告李某A和被告徐某某认可该房产由被继承人李某C和被告徐某某各半享有产权份额。上述事实,除有原告李某A和被告徐某某的陈述外,有户口簿、居委会户籍证明、户籍资料、独生子女证、职工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房屋产权信息表、房地产权证、遗嘱等为证,且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李某B和被告杨某某对上述证据依法享有质证权利,但其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因原告李某B和被告杨某某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李某C和被告徐某某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故房产的一半份额为被告徐某某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李某C的遗产。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C在立遗嘱时,神志清楚,亲笔书写遗嘱并签名及注明年、月、日,遗嘱内容系对其死后个人财产的处分,故该遗嘱系自书遗嘱,内容形式均合法有效。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现被继承人李某C已过世,原告李某A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玉屏南路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李某C的遗产份额,该请求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现登记在被继承人李某C和被告徐某某名下的402室房产,其中50%的产权份额由原告李某A继承所有,剩余50%的产权份额归被告徐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25元,由原告李某A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显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