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中民二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张道君与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张家界市永定区卫生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张道君,张家界市永定区卫生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中民二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刘碧辉,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胡绍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道君。委托代理人张建春,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杨若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英治,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张道君、原审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卫生局(以下简称区卫生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3)张定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钟以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龙玺、朱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汤冰清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胡绍刚,被上诉人张道君的委托代理人张建春,原审被告区卫生局的委托代理人田英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前身是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卫生院(以下简称南庄坪卫生院)。张道君系该院职工,2003年9月8日,南庄坪卫生院与张道君签订了一份《南庄坪医院临床业务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经院务会研究,全院职工讨论通过,决定对本单位院部临床医疗业务实行目标管理:1、院方提供约1300平方米的业务用房一栋及医疗结构执业许可证,并安排50%的在职人员上岗,责任期内,目标管理人在保证其档案工资的基础上,相应承担奖金及其他福利,其养老、医疗及失业的保险金由院方承担。2、目标管理人在责任期内除与临床有关的支出外,必须每年向院方上交管理费17万元(一是尽快偿还职工的集资款;二是逐步解决职工的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三是解决单位的人才培养与发展)。管理费的交纳必须按年度在每年初一次性交清。3、院方将目标管理人第一年交纳的管理费全部用于添置医疗器械及办公用品,期满后如数归还,若有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4、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目标管理人负责临床医疗业务具体事物的管理,并享有自治权。5、临床业务支出是指所有上岗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院方提供的白大褂、手术衣、医疗发票、各种检查申请单、处方、病历、药袋、挂号单、药品成本、水电费、电话费、办公费、各种维修费、一次性医疗用品材料、医疗器械设备、房屋装修改造费、部门检查罚款及正常收费等等与临床有关的所有支出。6、财务账目由医院统一管理,业务收入应当逐日存入院方单位的银行账户,并将存单及时交院方会计,财务会计按月对收入进行核算,所有与临床有关的支出按临床支出核算。7、目标管理人必须每年向院方交纳风险金两万元,目标完成后年终如数退还,目标管理人有权支配剩余临床收入。8、临床进药必须按上级规定到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采购。9、目标管理人聘请医务人员必须是大专文化,符合相应资格…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含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金)均由目标管理人承担。10、目标管理人必须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按程序上报。协调、处理事故的所有费用及赔偿费均由目标责任人承担。11、目标管理人对医务人员必须内强素质,外树形象。12、目标管理人必须加强综合治理管理…若出现综治失误,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由目标管理人负责。13、坚持本院的发展方向,尽可能拓展业务范围…14、因管理不善,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查、考核罚款及其他相关政策性收费均由目标管理人承担。15、对房屋改造、装修或新建功能科室用房必须首先经院方同意,报卫生局批准后方可执行。其所有支出费用由目标管理人承担,期满后,院方可按固定资产协商作价回收。16、移交后,目标管理人购置的医疗器械及设备均应按准入制度,首先经院方同意,报请区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购买。期满后由院方与目标管理人经国资办协商作价变买卖给院方作固定资产。17、因政策或政府行为造成不可抗拒的停业,院方可提出终止责任书(属自然终止)…。18、责任期内,若在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病流行时…19、本责任书责任期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未尽事宜,双方临时协商解决。在该责任书附有《南庄坪医院临床业务目标管理的补充规定》,内容:1、原目标责任书期满后继续顺延5年,每年的上交款为17万元不变。2、对房屋改造、装修或新建功能科室用房必须首先经院方和卫生局批准后方可执行,所有建设费用由目标管理人承担,期满后院方可按固定资产作价回收。3、责任期内的所有上交款分三步解决医院的实际问题。首先是尽快偿还职工集资,其次是解决职工的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然后是兑现原有的工程欠款在以上三大问题尚未解决前目标管理人不能拿上交款作抵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4、随着医院的扩大,用人的逐步增加。目标管理人应首先以安排职工上班为主,在顺延的5年期间本院职工上岗应达到7O%以上。《南庄坪医院临床业务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后,张道君开始对南庄坪卫生院经营管理。在2003年至2009年期间,经南庄坪卫生院和区卫生局同意后,张道君个人投入200多万元在南庄坪医院修建了行政楼、食堂、小卖部和洗衣间,对原有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和改造(修建了一个卫生间),添置了办公设备、交通设备、医疗设备。2009年,因国家医疗政策改革,南庄坪医院转型为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庄坪医院与张道君提前终止了《南庄坪医院临床业务目标管理责任书》。为促进永定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切实解决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运行体制问题,经区卫生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任命张道君为南庄坪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南庄坪中心工作,并实行目标管理,2009年3月1日,区卫生局与张道君签订了《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一、目标管理期限共3年,即从2009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止。二、目标管理内容(一)认真组织开展南庄坪中心各项工作,接受区卫生局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如达不到区卫生局考核要求,区卫生局将随时予以免职。(二)南庄坪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但须报卫生局审批同意方可。(三)目标管理期内,南庄坪中心对所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四)目标管理期内,南庄坪中心要加强社会治安、综治稳定及计划生育等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五)目标管理期内,要安排好南庄坪中心在编、在职人员的工作,保证在编职工的政策性经济待遇,并办理临时人员的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六)目标管理期内,必须保证南庄坪中心国有资产不减值(正常使用下自然损耗除外)、不流失。南庄坪中心的现总资产为4174489元(其中南庄坪中心资产1497938元,张道君个人资产2676551元,房屋、医疗设备、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明细表附后)。(七)目标管理期限内(2009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南庄坪中心必须偿清张道君个人投入南庄坪中心的债务2676551元和南庄坪中心的债务340540元,共计3017091元。如债务还清可延续两年(2012年3月1日一2014年2月28日),但实现的利润(以会计报表为准),要按利润总额的80%奖励给张道君个人,20%用于南庄坪中心的事业发展基金。南庄坪中心应制定详细的还债方案报区卫生局审批。(八)目标管理期内,南庄坪中心不能举新债,如确需购置固定资产、维修房屋等需报区卫生局审批,其资金由张道君负责(今后如遇国债项目投资,其超额部分资金,从提取利润20%中的事业基金解决、或由中心解决)。目标管理到期后归南庄坪中心所有,但南庄坪中心不予补偿。(九)目标管理期满,南庄坪中心不得有任何负债,如有负债应有张道君个人负责,与南庄坪中心和区卫生局无关。(十)目标管理期内,南庄坪中心应严格执行《永定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办法》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相关规定。(十一)由国家投入的资金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医疗设备、办公设备)属国有资产,为南庄坪中心所有。目标管理期内,责任方只能合理使用,而不得租赁、处置或变卖。(十二)区卫生局对南庄坪中心应得的各种经费(包括差额补助和专款),及南庄坪中心向上级部门申请的专款(不占区卫生局指标)给予及时、足额拨付。对南庄坪中心提出的合理要求(包括人、财、物)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十三)此目标管理责任书如有国家政策相违背的地方,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未尽事宜,以双方共同协商为准。2009年4月8日,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张家界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对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邢家巷服务站装修改造,工程造价33万元。2011年6月15日,张道君以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名义向张家界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2418.3元。2011年6月,因为医疗卫生系统的改革,区卫生局提前与终止了《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标管理责任书》。2011年8月13日,张道君向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书面报告,要求对包括张道君个人投入固定资产260万元等七大问题及时处理和书面回复。2012年1月8日,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书面回复:第一种方案所有的投资通过政府划债解决;第二种方案,如对第一种方案有异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张道君为其个人投资而形成的债权问题,多次找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卫生局要求解决未果。2011年4月28日,张道君从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走0F型电视腹腔镜、输尿管镜、碎石镜、电刀镜等医疗设备,价值1219650元;2013年8月28日,张道君和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该批设备价值1219650元再次进行了确认。在第二份目标管理期间,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张道君个人实际还款128400元。另查明,2004年至2008年五年期间,张道君每年均向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纳了17万元管理费。原判认为:张道君与南庄坪卫生院签订的《南庄坪医院临床业务目标管理责任书》,以及后来与区卫生局签订的《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标管理责任书》,虽然形式上均体现为目标管理责任书,但双方发生争议的焦点是在两份目标管理责任书管理期间,张道君个人投入资产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案是因为张道君在两份目标管理责任书管理期间个人投入资产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故双方之间因此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属债权纠纷。理由有:一、第一份责任书约定了张道君每年上交管理费17万元、风险金2万元,张道君有权支配临床收入,还约定了发生医疗事故的所有费用及赔偿费均由目标责任人承担,同时也约定了对房屋改造、装修或新建功能科室其所有支出费用由目标管理人承担,期满后院方可按固定资产协商作价回收,从上述经济指标和财产处理的约定可以看出目标管理人不仅仅要履行好目标管理职责,还需要个人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经营管理,故该目标管理责任书名为目标管理实质上带有承包性质的民事合同。二、第二份责任书虽然是目标管理书,但在该责任书中已经对被告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欠张道君个人投入南庄坪中心的债务2676551元作出确认,并要求必须清偿,表明区卫生局对张道君在履行上一份责任书期间个人投入财产的行为和数额是知悉和肯定的。三、双方之间的争议只有涉及目标管理人的财产关系,而不涉及目标管理期间的职工人事、工资等劳动争议和其他行政争议。四、区卫生局、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虽然属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但也能成为民事活动和民事纠纷的主体,在与张道君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本案调整的也是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故本案的性质是债权纠纷,区卫生局、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辩称本案属内部行政行为的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张道君诉求的处理:1、张道君在第一份责任书期间,个人投入资产2676551元,有区卫生局资产清查小组2008年10月27日的资产清查报告和第二份责任书可以证实,区卫生局、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于这一事实也未提出异议,予以确认。2、张道君在第二份责任书期间,张道君在目标管理期间对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邢家巷服务站装修改造,造价为332418.3元款项全部由张道君个人垫付,予以确认。但是,该款项应当由张道君自行承担,因为(1)该责任书中约定目标管理期内,南庄坪中心不能举新债,如确需购置固定资产、维修房屋等需报区卫生局审批,其资金由张道君负责;(2)该责任书没有约定对目标管理人购置固定资产、维修房屋在期满后如何处理;(3)张道君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投资对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邢家巷服务站装修改造,经过了区卫生局的审批和同意的事实。故对张道君主张这一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2011年4月28日,张道君从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走0F型电视腹腔镜、输尿管镜。碎石镜、电刀镜等医疗设备,价值1219650元;在第二份责任书目标管理期间,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张道君个人实际还款128400元。这两部分事实款项共计1348050元,予以确认,但应当从张道君个人投入资产2676551元债权中予以扣减,可以确认张道君的债权为1328501元。4、在第一份责任书及补充规定中均约定了对房屋改造、装修或新建功能科室用房所有建设费用由目标管理人承担,期满后院方可按固定资产作价回收,同时,张道君个人投资2676551元后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医疗设备(领走除外)均在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受益人也是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故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张道君1328501元的债权负清偿责任。区卫生局提前与张道君终止了《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标管理责任书》,导致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能清偿完原告张道君的债权,应当承担责任书终止后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区卫生局应当对张道君1328501元的债权负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判决:一、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道君1328501元;二、张家界市永定区卫生局对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张道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服,以本案属内部行政行为,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一审认定2676551元债务不当,应以实际资产净值1217155元的债务;张道君应负管理的全部责任;张道君在经营期间的帐目不真实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张道君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区卫生局述称意见与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诉理由一致。各方当事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上诉人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二审庭审中提出以下补充证据:1、会议记录及谈话记录一份,以证明张道君在目标管理期间管理不善,导致区卫生局终止目标管理的事实;2、南庄坪卫生院清产核资登记表,以证明张道君经营期间添置资产原值为2676551元的事实;3、南庄坪卫生院医疗设备器械清查表,以证明张道君在经营期间添置医疗器械及设备的原值为1902831元,净值为806014元的事实;4、南庄坪卫生资产清查汇报,以证明张道君在经营期间总投资为2676551元,净值为1217155元的事实;5、相关发票、收据等,以证明为张道君支付款项710828元的事实;6、转帐支票及明细表,以证明张道君从南庄坪卫生院账户领走98307.78元的事实。张道君对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充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张道君因管理不善导致合同解除;对证据2认为张道君投入的资产与一审认定的数额2676551元是相吻合的;对证据3、4认为双方签协议时的总投入为2676551元;对证据5、6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过会计鉴定,南庄坪卫生院仅支付张道君12.84万元。区卫生局对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充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综合各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充提交的证据1系区卫生局关于人事变动的会议纪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定;证据2系张道君在经营期间实际投入的资产,共计2676551元,各方对此均有异议,该证据与客观事实相符,应予认定;证据3、4南庄坪卫生院清查张道君在经营期间的资产投入和医疗器械设备添置情况,对张道君实际投入资产2676551元(含医疗器械设备1902831元),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认定,但对折旧后的净值数额系南庄坪卫生院单方认可后报区卫生局,张道君对折旧后的数额并未确认,且无司法鉴定等证据证明,对该证据折旧后的净值数额不予认定;对证据5、6系南庄坪卫生院终止张道君的经营后的支出,不能证明为张道君所支付,且经会计鉴定南庄坪卫生院为张道君实际支付的款项为128400元,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不予认定。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张道君在2004—2009经营南庄坪卫生院期间实际投入资产2676551元,其中添置医疗器械设备1902831元。本院认为:南庄坪卫生院与张道君签订的《南庄坪医疗临床业务目标管理责任书》,名为目标管理,但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实质上是双方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因国家医疗政策改革,南庄坪卫生院转型为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庄坪卫生院与张道君双方自愿提前终止《南庄坪医院临床业务目标管理责任书》,之后,南庄坪卫生院对张道君在经营南庄坪卫生院过程中添置的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了清理并上报主管部门区卫生局,区卫生局为解决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运行体制问题,决定对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目标管理,并与张道君签订《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标管理责任书》,该责任书确认了张道君在承包经营中投入的2676551元固定资产并由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清偿。区卫生局对张道君在承包经营南庄坪卫生院时添置固定资产的价值确认,是根据南庄坪卫生院与张道君所签订的协议对张道君添置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协商作价给医院方的认可,由此,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张道君之间的合同之债形成,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清偿张道君债务。南庄坪卫生院与张道君的协议解除后,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经偿还了张道君的债务和张道君自己已经领走的医疗设备应当予以扣除,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际下欠张道君的债务为1328501元。区卫生局提前终止对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目标管理,导致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能清偿张道君的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区卫生局应当对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欠张道君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诉称本案属内部行政行为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问题,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而南庄坪卫生院与张道君签订的协议,名为目标管理,但其内容实质上是双方平等主体之间带有承包性质的民事合同,因此,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本案属内部内行政行为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欠张道君债务数额确认问题,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为应按资产折旧后的价值给付,根据南庄坪卫生院与张道君签订的协议约定,对张道君个人添置的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协商作价交给医院,南庄坪卫生院与张道君协商终止协议后,南庄坪卫生院对张道君添置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后,上报给区卫生局固定资产的原值和折旧价值,区卫生局在给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订立目标管理时确认的是原值价值而非折旧价值,区卫生局及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南庄坪卫生院与张道君协议的约定,且张道君领走的医疗设备也是按原值计算,因此,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应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价值给张道君清偿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南庄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诉称张道君应负管理的全部责任和经营期间的账目不真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251元,由上诉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以祥代理审判员 李龙玺代理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汤冰清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