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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5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623号原告郭某,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某,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原告已预缴)。审 判 长  杨 飞代理审判员  许武星人民陪审员  吴诗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葛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