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法民初字第05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623号原告郭某,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某,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原告已预缴)。审 判 长 杨 飞代理审判员 许武星人民陪审员 吴诗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葛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