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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姚志刚与王三平、王华润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刚,王三平,王华润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商初字第682号原告:姚志刚。委托代理人:林飞君。委托代理人:吴伟华。被告:王三平。被告:王华润。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志刚与被告王三平、王华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志刚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三平、王华润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三平、王华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志刚撤回对被告王三平、王华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姚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叶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