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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民初字第467号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广西海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伟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南民初字第467号原告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贵华,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世军,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海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范伟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海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广西海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伟强自动履行的义务。原告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2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1元,由原告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德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