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集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与厦门美妮雅日化有限公司、厦门联萃投资有限公司、纪兴旺、陈在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厦门美妮雅日化有限公司,厦门联萃投资有限公司,纪兴旺,陈在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集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5号。负责人郭莉燕,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效峰,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燕,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美妮雅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五显中路1205号3号厂房第4层。法定代表人纪兴旺。被告厦门联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8号14层1403B、1404、1405单元。法定代表人蔡开福。被告纪兴旺,男,汉族。被告陈在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与被告厦门美妮雅日化有限公司、厦门联萃投资有限公司、纪兴旺、陈在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杨芳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宝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