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新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袁永华与陈祥方、施鸿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永华,陈祥方,施鸿杰,顾桂英,李小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新民初字第25-2号原告:袁永华。委托代理人:丁正松。被告:陈祥方。委托代理人:林惠艺。被告:施鸿杰。委托代理人:王中强。被告:顾桂英。委托代理人:张金龙。被告:李小伟。委托代理人:费杰。原告袁永华与被告陈祥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剑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3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施鸿杰、顾桂英、李小伟为本案被告,于2013年4月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发现本案复杂疑难,于2013年5月16日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永华撤回对被告陈祥方、施鸿杰、顾桂英、李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袁永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晓伟审 判 员 侯剑平人民陪审员 陆炳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