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知民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潘绮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潘绮雯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知民初字第0059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建润,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惠民,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绮雯,女,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绮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潘绮雯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3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373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代理审判员 杜 青人民陪审员 范培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浦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