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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莒民一初字第3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玉红与虢成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红,虢成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莒民一初字第3440号原告:李玉红,女。被告:虢成琪,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红与被告虢成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红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保全费266元,共计473.5元,由原告李玉红承担。审判员  何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裕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