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顺民初字第0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薛清沛与武丽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清沛,武丽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顺民初字第0676号原告薛清沛。被告武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清沛诉被告武丽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清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清沛负担。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戴文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