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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顺民初字第0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薛清沛与武丽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清沛,武丽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顺民初字第0676号原告薛清沛。被告武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清沛诉被告武丽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清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清沛负担。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戴文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