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中民终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罗洪和河北省安平县程泰丝网厂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洪,河北省安平县程泰丝网厂,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中民终字第006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洪,男,汉族,1989年8月6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建军,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廉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安平县程泰丝网厂。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中心路南路东。负责人:卢立新,该厂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苑涛,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汉白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蒙厚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懋,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罗洪和上诉人河北省安平县程泰丝网厂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洪的委托代理人黄建军、李廉朴,上诉人河北省安平县程泰丝网厂的委托代理人苑涛,被上诉人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志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2、发回镇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北省安平县程泰丝网厂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9630元予以退还,由其持据来本院领取。审 判 长 鲁卫平代理审判员 曹建祥代理审判员 李俊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新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