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温州维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与永嘉县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维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永嘉县人民医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379号原告:温州维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德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君伟。被告:永嘉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徐聪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维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维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京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艳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