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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益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灵锦、苏争光、苏彪(2013)望执字第705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开福区益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苏灵锦,苏争光,苏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益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1907房。法定代表人吴长云,董事长。被执行人苏灵锦。被执行人苏争光。被执行人苏彪。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长仲裁字第241号裁决书立案执行,分别于2013年11月1日、2013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苏灵锦、苏争光、苏彪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灵锦、苏争光、苏彪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灵锦、苏争光、苏彪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灵锦、苏争光、苏彪的银行存款490.8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健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谭泽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