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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要求宣告樊某甲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澄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王某某(曾用名樊某乙),女,汉族。申请人王某某要求宣告樊某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樊某甲患有精神病,于1989年夏季走失,一直没有下落,2000年其户籍被注销。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樊某甲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樊某甲,女,194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王某某之母,1989年夏季走失,2000年其户籍被注销。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2年11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发出寻找樊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樊某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经澄城县公安局、庄头乡庄头村村民委员会以及被申请人樊某甲邻里证明,被申请人樊某甲下落不明已经24年,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樊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智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