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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7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9-02-15

案件名称

郑勤、尤佳与候根妹、尤瑞琴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勤;尤佳;候根妹;尤瑞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7154号原告郑勤,女,1962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尤佳,男,1986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兵,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根妹,女,1928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尤瑞琴,女,195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冯超,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越峰,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勤、尤佳诉被告候根妹、尤瑞琴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勤、尤佳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勤、尤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69.50元,由原告郑勤、尤佳负担。审判员  高洁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丁娴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