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二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海南旭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新温泉宾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旭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新温泉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646号原告海南旭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振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昌辉,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新温泉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振福。原告海南旭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新温泉宾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南旭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新温泉宾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旭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旭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南新温泉宾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海南旭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宏业审 判 员 吴青良人民陪审员 冯刘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罗湘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