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酒肃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王胜利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林某某,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酒肃刑初字第344号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生于1966年10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虞城县人,农民。2013年2月27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男,生于1989年2月5日,汉族,中专文化,甘肃省天水市人,农民。2013年2月27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男,生于1983年5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2013年2月27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丙,女,生于1952年11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酒泉市人,无业。2007年8月30日因利用邪教活动危害社会被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3月14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丁,男,生于1966年9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兰州市人,无业。2013年2月27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酒肃刑初字第344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林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张晓霞审 判 员 张玉清人民陪审员 张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樊丽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