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王宽社与葛爱花、王献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2895号原告王宽社,农民。被告葛爱花,农民。被告王献江,农民。本院于2013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赔偿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陈海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肖连江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宽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连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