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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民初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王宽社与葛爱花、王献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2895号原告王宽社,农民。被告葛爱花,农民。被告王献江,农民。本院于2013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赔偿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陈海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肖连江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宽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连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