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桂桐怀与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唐金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桐怀,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唐金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59号原告:桂桐怀。委托代理人:陆铭,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俊勇,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金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金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娅,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桂桐怀与被告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领公司)、唐金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桂桐怀的委托代理人陆铭、被告金领公司与唐金领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桂桐怀诉称:2012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数额、期限、利率,以及违约责任。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证明已收到借款本金1500万元。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还款。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588万元(截止2013年8月21日),并支付违约金288.75万元(截止2013年8月21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三、两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因诉讼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证据一、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已生效,合同约定了借款本金、利率、期限、违约责任;证据二、收据及付款凭证,证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无原告签字,为无效合同,利息、违约责任等条款视为没有约定。诉讼费用由法院判决。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过庭审,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真实性、关联性不持异议,合法性有异议,没有原告签字,��法达到证明目的。证据二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对证据一借款合同虽没有原告的签名但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表明原告接受了借款合同的约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唐金领系金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6月21日,被告金领公司、唐金领与原告桂桐怀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借款人为金领公司、唐金领,出借人为桂桐怀。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承诺自愿以夫妻双方及其公司名下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第七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利息为月息2.8%,借款期限为1个月。违约责任为被告如逾期10日后未偿还另加日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同时自愿承担原告追讨借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桂桐怀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唐金领出具收据一��,载明:依据2012年6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收到出借人桂桐怀1500万元,并注明请将此款转入以下账户,转入账户开户行:工行六安开发区支行,户名:安徽省永联服饰有限公司,账号:1314010419300080952。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通过合肥桐新时装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向唐金领指定的账户汇款1500万元。后双方因还款产生纠纷,遂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虽然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该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借款合同》没有原告签名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借款合同》中载明��款人为金领公司和唐金领结合合同第四条被告承诺自愿以夫妻双方及其公司名下资产作担保的表述,应该认定金领公司与唐金领为共同借款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利息过高,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与利息系重复计算且已包括了原告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其他损失,因此本院将违约金、利息、及原告为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其他损失合并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因原告汇款的时间为2012年6月25日,故应从汇款之日起计算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唐金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1500万元本金,自2012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桂桐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637.5元,由被告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唐金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德全代理审判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鲍 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