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商终字第0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与庄飞、宋长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飞,宋长州,刘玉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商终字第0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飞,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冬成,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长州,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赵新建,男,1968年4月2日生。第三人刘玉娟,居民。上诉人庄飞与被上诉人宋长州、第三人刘玉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1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庄飞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庄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庄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913元,减半收取2965.50元,由上诉人庄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扬代理审判员 万红英代理审判员 任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燕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