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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梁嘉与梁建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嘉,梁建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00483号原告梁嘉,中国电信石家庄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增兵,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父亲。被告梁建波,无业。原告梁嘉与被告梁建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98年10月29日,根据城角街社区居委会《住宅房屋兑换合同》,用自家原有宅基地兑换了城角街社区位于裕华西路166号城角街南区7号楼5单元402室住房一套,面积78.21平方米。并于2006年4月20日依法取得了城角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签发的购房使用证,然而,原告在接受该住房时,发现该住房已被被告强行占用,虽城角街居民委员会人员多次上门协调,未果。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政产使用住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出,将空房返还原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请求的位于裕华西路166号城角街南区7号楼5单元402室住房一套的购房使用证是城角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签发的,非物权保护的对象,其诉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条第四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宫丽英代审判员 郭晓斐代审判员 霍玉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贾建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