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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黄进辉与佛山市南海禅港酒店有限公司、江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辉,佛山市南海禅港酒店有限公司,江永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339号原告黄进辉。被告佛山市南海禅港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明。委托代理人蒙其焕,系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永杰。原告黄进辉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禅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禅港酒店”)、江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以被告已经支付了货款12000元予原告,原告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进辉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63元(原告已预交233.26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116.63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汤镜波代理审判员  梁惠妍人民陪审员  戴华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