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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非诉行审字第0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灌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连云港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非诉行审字第0150号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沈宽平,主任。委托代理人廖德刚。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长茂街。法定代表人刘前,连云港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及灌政发(2006)39号文件的规定,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灌防办征决字(2013)第4号《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对连云港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110128元人民币。逾期未缴从限缴之日次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也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故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3年12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5日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提交听证申请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灌防办征决字(2013)第4号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灌防办征决字(2013)第4号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人民陪审员 徐克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晓法律条文附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