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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法执民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蓝海港务工程有限公司,王渊龙,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执民字第205-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袁振瑜。被执行人:杭州蓝海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渊龙。被执行人:王渊龙。被执行人:徐静。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甬海法执民字第20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杭州蓝海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蓝海7”、“蓝海绞7”船。现因该两船已经本院依法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蓝海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蓝海7”、“蓝海绞7”船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志顺执行员  江 海执行员  黄鑫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 可宁波海事法院解除扣押船舶命令(2013)甬海法执民字第205-2号本院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甬海法执民字第205号民事裁定书,并发出(2013)甬海法执民字第205号扣押船舶命令,扣押被执行人杭州蓝海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蓝海7”、“蓝海绞7”船,现因该两船已经本院依法拍卖。本院决定:对“蓝海7”、“蓝海绞7”船解除扣押。此令。院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宁波海事法院解除扣押船舶通知书(2013)甬海法执民字第205-2号杭州海事局:我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发出(2013)甬海法执民字第205号解除扣押船舶命令,对被执行人杭州蓝海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蓝海7”、“蓝海绞7”船解除扣押,请予放行。特此通知。附件:1、(2013)甬海法执民字第205-2号民事裁定书壹份;2、(2013)甬海法执民字第205号解除扣押船舶命令壹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