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一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李惠萍诉朱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萍,朱征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662号原告:李惠萍,女,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朱征明,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李惠萍诉被告朱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惠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征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惠萍诉称:2013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总额20万元,同年3月20日归还。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17万元未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7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朱征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同年3月20日归还。之后,被告在2013年7月归还了3万元,至今尚欠17万元未还,原告索要无着,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借条、庭审笔录等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向被告主张权利,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7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应承担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征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李惠萍人民币17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条款义务时一并将该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 正 浪审 判 员 丁 车 荣人民陪审员 赵 启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苏曼琳(实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