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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邹文娟诉被告韩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0946号原告邹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新成,男,系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委托代理人高峰,武功县司法局大庄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3年12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新发代理审判员  郭 江人民陪审员  李继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