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邹文娟诉被告韩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0946号原告邹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新成,男,系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委托代理人高峰,武功县司法局大庄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3年12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新发代理审判员 郭 江人民陪审员 李继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