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斌,林翠琼,邬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李荣斌,申请执行人林翠琼,被执行人邬道斌,本院在执行(2010)荔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邬道斌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荔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廖鹏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