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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什邡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四川众博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众博化工有限公司,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什邡民保字第2-1号原告:四川众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车晓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义春,什邡市师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法定代表人:徐永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众博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59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