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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玉田与杨彦云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田,杨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田,男,农民。被执行人杨彦云,男,农民。本院执行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419号原告张玉田诉被告杨彦云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玉田要求被执行人杨彦云支付工程款96203.73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若不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请求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五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师海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