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刘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湘阴县新泉镇。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诉(2013)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倩薇、陈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自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2月期间,参与地下“六合彩”买码写单活动,收受下线码民刘某甲、侯某某、杨某某报单投注共计人民币210000元。其中接受刘某甲报单投注170000元,接受侯某某报单投注20000元,接受杨某某报单投注2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后转报上线。该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辩解称其家境困难,已知错悔罪,请求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收受下线码民刘某甲、侯某某、杨某某报单投注共计210000元,转报给上线并从中抽头渔利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①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其2011年底接受码民投注码金15000多元,自己包单双码金5万多元,2012年2月包单双10万多元,其将码金共17万多元均投注给了刘某某,当时其还找邓某某、吴某某各借了3万元。②证人郑德江、吴某某的证言。二人分别证明2012年2月刘某甲买地下“六合彩”包单双亏了钱,找邓某某、吴某某各借3万元用于包单双,码金都是报给了上线刘某某。③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明其2012年正月在刘某某处买地下“六合彩”包了几期单双,总金额有2万多元,有部分码金未付。④证人熊某某的证言。其系杨某某的妻子,证明其丈夫杨某某2012年元月至2月在刘某某处投注买地下“六合彩”共2万元,尚有部分码金未付。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供认2011年底至2012年2月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接受刘某甲投注17万元、接受侯某某投注2万元、接受杨某某投注2万元,共计21万元的犯罪事实。3、湘阴县公安局湘公(新)决字(2012)第28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其下线刘某甲曾因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被行政处罚的事实。4、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系被抓获归案。5、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信息。6、湘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及新泉镇团柱村村委会报告。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平时在当地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本人一直单身,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且具备帮教条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与码民设赌,接受码民投注,抽头渔利后转报上线,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当地表现较好,系初犯,且具备帮教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余款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共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