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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海联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一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海联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55号原告:西安海联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61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海联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海联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海联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海联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28元退还原告西安海联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星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蒋金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