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马胜军与刘军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胜军,刘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马胜军。被执行人刘军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广法执字第11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于当天领取了该次申请的执行款10000元。后申请人再次申请生效法律文书的下余款额,2013年12月5日被执行人和申请人达成和解,且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广法执字第110号执行裁定书中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星华代审判员 张颖萌审 判 员 王俊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芦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