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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8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曾小清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小清,深圳市博睿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456号申请执行人曾小清,女,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博睿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上列申请执行人曾小清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博睿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3)383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7月5日的工资4800元。上述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余冠鹏执行员 周长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格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