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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民一初字第02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友树、齐民友、齐民军、齐明雪与宁国发、冯侠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州民一初字第02432号原告:赵友树,女,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齐民友,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原告:齐民军,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山。原告:齐明雪,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昊昱,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国发,男,1978年11月26号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母金锋,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侠友,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赵友树、齐民友、齐民军、齐明雪诉被告宁国发、冯侠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友树、齐民友、齐民军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昊昱、被告宁国发及其委托代理人母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侠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友树、齐民友、齐民军、齐明雪诉称:自2013年8月起,原告亲属齐成太受雇于被告宁国发,为其建筑工地干活,口头约定工资每天120元。2013年8月25日,齐成太与孙广臣、吴广山接宁国发的指令,为被告冯侠友建设的三层房屋进行粉刷,宁国发安排齐成太到三楼粉刷,但没有提供任何防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齐成太摔在三楼地板上致伤。宁国发将齐成太送至当地小诊所治疗,耽误三个多小时才将其送至阜阳市肿瘤医院抢救。经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等,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家属为此支付医疗费30000余元,被告宁国发仅支付10000元。冯侠友明知宁国发不具有相应资质,将房屋施工工程发包给宁国发,存在过错。请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一切损失共计人民币304410.2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宁国发庭审中辩称:宁国发作为包工头在管理过程中进行了安全教育和提醒,房东和齐成太自身有责任,齐成太的死亡和在用工中的伤害构不成因果关系,因而宁国发不应该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对起诉数额也有异议。被告冯侠友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齐成太受雇于宁国发,在宁国发承包冯侠友位于颍州区三十里铺马楼村郭园的自建房建筑工地上干活,每天工资120元。2013年8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齐成太在三楼房间内粉刷内墙时,摔倒在地受伤。齐成太受伤后,宁国发将其带至当地诊所检查,后将其转到阜阳市肿瘤医院治疗。经诊断齐成太为急性脑颅损伤,于2013年8月27日进行手术治疗。2013年9月6日,因经济困难,齐成太家人要求出院。齐成太在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30006.14元。齐成太于出院当天死亡,于2013年9月7日火化。事故发生后,齐民友于2013年8月27日向阜阳市公安局三十里铺派出所报警。宁国发在事发后支付了10000元费用。另查明:齐成太出生于1951年10月10日,赵友树系齐成太妻子,齐民友、齐民军、齐明雪系齐成太子女,齐成太系农业户口。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火化证、病历、医疗费发票、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齐成太系宁国发雇佣人员,为其提供劳务。宁国发既没有取得施工资质,在施工中也没有提供一定的保护措施,雇佣齐成太进行施工,造成齐成太在工作中受伤并因此死亡,宁国发应当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应对齐成太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齐成太在施工没有采取一定安全措施,未尽到相应的安全防范义务,其自身也有过错亦有一定责任,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冯侠友将其建房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关资质及安全防护条件的宁国发施工,应当与宁国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0006.14元、误工费1440元(120元/天×12天)、护理费1170.48元(97.54元/天×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20元/天×12天)、营养费240元(20元/天×12天)、丧葬费原告要求22300.5元,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死亡赔偿金136059元(7161元/年×19年)、齐成太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本院酌定为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为50000元较为适宜。上述共计244456元。宁国发应当赔偿原告195565元(244456元×80%),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因宁国发已经支付了10000元,故宁国发应再赔偿原告185565元,冯侠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冯侠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国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赵友树、齐民友、齐民军、齐明雪各项损失共计185565元,被告冯侠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6元,由被告宁国发负担4800元,原告负担10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欣然附: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