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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行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王宏爱与合肥市瑶海区七里站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瑶行诉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王宏爱,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2013年12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宏爱的起诉状,因起诉人王宏爱居住在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438号,房产的土地性质为征地转户后剩余零星集体土地。被起诉人合肥市瑶海区七里站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瑶海区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项目搬迁安置方案(集体土地)。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征收起诉人的房产没有征地批文,且未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合政【2012】70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和合政办【2012】1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给起诉人安置补偿。被起诉人作出的上述安置方案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被起诉人作出的瑶海区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项目搬迁安置方案(集体土地)。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合肥市瑶海区七里站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瑶海区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项目搬迁安置方案(集体土地)尚未实施,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宏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德传审 判 员  方 劼代理审判员  孙淑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