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7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7年出生,住址新民市。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90年出生,住址新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事项不是本案执行内容,申请事项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新民民三初字962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王志伟人民陪审员 刘柏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长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