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刑执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周奇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583号罪犯周奇,外号“周老五”,男,1969年1月4日生,汉族,有前科,系累犯。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罪犯周奇因犯盗窃罪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以(2008)徐刑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3月25日以(2009)沪一中刑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2月18日至2015年2月17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2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4年10月17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周奇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奇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1年5月表扬,2012年2月记功,2013年9月表扬,2013年9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奇减去余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