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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40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俞习文与丁今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习文,丁今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40938号原告俞习文,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石泓竹,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今朝,男,1970年3月7日出生。原告俞习文与被告丁今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巧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习文的委托代理人石泓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今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俞习文起诉称:2012年11月27日,俞习文与丁今朝签订借款协议,丁今朝因经营公司需要向俞习文借款580000元,俞习文已将上述580000元以现金的方式出借给丁今朝,丁今朝出具收条2张。俞习文已就其中280000元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3)朝民初字第24122号,法院亦已作出判决,(2013)朝民初字第24122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俞习文提出因其中300000元需查询宁波红蚂蚁卡通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红蚂蚁公司)工商档案,故未在(2013)朝民初字第24122号案件中主张其中的300000元。现俞习文已自行查清宁波红蚂蚁公司的股东名册及变更情况,故诉至法院要求丁今朝偿还借款300000元,以及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并要求丁今朝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丁今朝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7日,俞习文和丁今朝签订借款协议,内容为:“丁今朝因公司经营需要向俞习文借款580000元,不计利息。但其中280000元必须在180天内还清,其余300000元可继续借给丁今朝并不计利息。但丁今朝必须在芜湖黑猫动画制作公司成立后(注册资金在30000000元以上),并同意把丁今朝持有的芜湖黑猫动画制作公司3%的股份和宁波红蚂蚁卡通动画制作有限公司6%的股份转让给俞习文,俞习文把借给丁今朝的300000元作为得到这两个公司的股份的转让费付给丁今朝。丁今朝不遵守此协议即构成违约,如在180天内没有还给俞习文280000元借款,俞习文可以要求丁今朝立刻归还全部580000元借款;并要求丁今朝从今天开始支付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宁波红蚂蚁公司和上海美术电影制片联合制作的动画影片《黑猫警长》,归属于宁波红蚂蚁公司拥有的影片《黑猫警长》全球(含中国)的三分之一版权及衍生产品版权归俞习文所有。还款可直接给俞习文现金,也可汇入俞习文民生银行北京崇文门支行的帐户,账号×××。协议签约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日,丁今朝出具收条2张,确认收到俞习文580000元,2张收条的金额分别载明系280000元和300000元。诉讼中,俞习文提交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出具的宁波红蚂蚁公司基本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用于证明丁今朝并未将宁波红蚂蚁公司股份转让给俞习文,俞习文不是宁波红蚂蚁公司股东。另,俞习文表示芜湖黑猫动画制作公司并未成立。上述事实,有俞习文提交的借款协议、收条、(2013)朝民初字第2412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出具的宁波红蚂蚁公司基本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俞习文提交了借款协议和收条,可以证明俞习文和丁今朝之间存在借贷权利义务关系。俞习文已将本案300000元借款实际交付并出借给丁今朝,而丁今朝并未将借款协议约定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俞习文,亦未履行偿还义务,故俞习文要求丁今朝偿还借款3000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俞习文主张的违约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丁今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今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俞习文借款三十万元;二、被告丁今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俞习文违约金(以三十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由被告丁今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巧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