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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121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潘作城,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傅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