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宇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宇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483号原告深圳市宇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朗山二号路齐民道3号宇阳大楼一楼南、二楼南、四楼北、五楼北、八楼东。法定代表人陈伟荣,总裁。委托代理人姚俊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立平,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南方大厦********。代表人李志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宇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宇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宇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03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9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雪(代) 更多数据: